合同面积“缩水”、开发商退回多收房款,购买地砖后发现与店内样品不符、商家更换地砖还赔钱……在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南昌市消协13日发布了201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警示商家,提醒广大消费者谨防消费陷阱。 【案例一】签合同后装修公司要变更 消费者维权把钱退 消费者周某投诉称:2015年5月31日其与江西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定装修合同。装修公司在与其签订合同后不久,又告知他由于少算漏算了房屋施工面积及部分工程项目,要求变更合同款项。周某不同意变更合同要求终止施工合同,返还装修款。多次与商家协商未果,周某于2015年8月10日来消协进行投诉。 【案例评析】消协工作人员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消费者周某反映的情况属实,商家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商家未能保证服务信息真实、明码标价、不虚假宣传,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消费者周某要求终止合同,最终通过违约责任追究,商家退还周某工程款。 【案例二】电动车电瓶漏液 经营者变更仍需履行三包服务 家住南昌某县城的消费者宗女士于2014年11月在县城的某电动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宗女士反映,2015年7月,在行驶过程中电动车发生蓄电池漏液现象,电瓶性能减退,她曾几次因电瓶漏液故障造成车子摞在上班的路上。 发生故障后,宗女士带着电动车保修卡及购车发票找到该车行,要求商家更换新的原装电瓶。商家称之前在此经营电动车的老板已经把店转让给了他,让宗女士去找当时车行的老板交涉。 【案例评析】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调查,消费者宗女士反映的问题属实。原企业法人通过企业法人变更将公司转让给了现经营者,虽然现公司未经营原消费者宗某购买的电动车品牌,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为此消协要求商家为消费者履行“三包”服务。最终经过协调,商家答应为消费者履行“三包”服务。 【案例三】购买地砖与店内样品不符 商家更换地砖还赔钱 2015年7月8日,消费者李女士到南昌市消协投诉称,其2015年5月1日在南昌市红谷滩康之居的格莱斯地砖专卖店购买了60平米的地砖,于2015年7月5日发现格莱斯地砖出现砖面不平并存在瑕疵。李女士与商家协商,要求其按合同履行(现货与店内样品不符)。在多次交涉无果之下,李女士请求南昌市消协给予调解。 【案例评析】南昌市消协工作人员通过现场实地调查对比,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费者购买的地砖出现瑕疵属于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让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已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据此,经营者有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之规定,本案中,销售者销售的地砖不平整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维修或者更换的责任。最终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了存在瑕疵的地砖并补偿一部分现金。 【案例四】超市标价涉嫌欺诈 对消费者作出赔偿 2015年7月15日,消费者刘先生投诉称,其于当日7时在湾里区某超市购买2公斤蒜苗,在结账时发现该超市出具的购物小票上标的价格与超市标明的该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多收取1.72元。刘先生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要求超市退款赔偿。 【案例评析】经湾里消协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查看货架产品价格及消费者刘先生的销售小票,发现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该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协调,商家对刘先生做出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五】合同面积“缩水” 开发商退回多收房款 2015年9月,消费者胡先生与开发商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面积123.5平米,公摊面积2平米,办证面积不少于118.5平米,后胡先生办证时发现办证面积只有118平米。为此,胡先生要求开发商退回多收的房款,但遭拒绝。 【案例评析】经过对胡先生提供的房产证和购房合同进行调查,发现胡先生投诉情况属实,合同中的面积与房产证的面积存在差异。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由于开发商违反协议,销售房屋面积不足,故应赔偿消费者损失。经过协调,开发商退回了多收房款。 【案例六】销售公司未如期交车 消费者要求付违约金 2015年11月19日,消费者赖先生投诉称,其2015年9月20日在江西省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辆保时捷汽车(价值103.8万)的购车协议,并付清全款。合同约定了交车时间、汽车配置并约定延期交车经营者所承担的违约金,直至当年11月18日经营者还未交车,按照合同约定消费者应得到近2万元的赔偿。在多次交涉无果之下,消费者赖先生请求南昌市消协给予帮助调解。 【案例评析】南昌市消协工作人员经过现场调查,发现赖先生投诉的情况属实。经过多次协调,商家一直不同意按违反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偿,最后赖先生无奈的接受了商家对其10000元等价的赔偿。 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消费者赖先生与江西省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汽车代购合同,该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由于其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及时交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消费者赖某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案例七】会员卡节假日不打折? 商家退还多收费用 2015年10月3日,南昌湾里一中九年级6名学生到湾里区某面包房选购面包。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8.8折会员卡。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学生们只好按商品的原价结算,共支付28元。离开后,学生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次日,他们向湾里区消协投诉。 【案例评析】经湾里消协工作人员现场调查,该投诉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经湾里消协调解,商家退回了学生们多收的费用。湾里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中,要注意商家店堂内的各类格式条款、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是否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