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法院网讯 一对夫妇卖房近十年,却拒绝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给买家,最终被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近日,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后判决被告高麟(化名)和王慧(化名)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2006年7月,被告高麟和王慧将其所有的房屋两层出售给原告林文(化名),同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林文当场付清房屋款,但被告高麟、王慧只将该房屋的《房产权证》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只交付原告。此后,原告林文多次要求被告高麟、王慧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但其以未将土地使用权出售给林文为由,拒绝协助林文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林文遭拒后,向法院诉请判令高麟和王慧协助原告林文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文已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被告高麟、王慧支付了房屋价款,被告高麟、王慧应按照约定将房屋所有权交付给原告。被告高麟、王慧在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时,仅办理了房屋产权的更名手续,未办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更名手续。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被告高麟、王慧在转让房屋的同时亦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被告高麟、王慧不仅需办理了房屋产权的更名手续,也需办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更名手续,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