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赔“非医保用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全额医疗费用38979.22元及其他各项损失。 大余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被告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323国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大余县黄龙镇丫山路口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同方向左转弯往丫山方向行驶由原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挂碰,摩托车倒地,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大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大余县中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38979.22元。被告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对原告“非医保用药”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法院认为,因治疗用药系医生根据病情而定,而不是病人能够决定的,故对原告要求全额赔偿医疗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若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有异议,可以申请用药合理性鉴定,法院将结合鉴定结论及个案情况予以裁决。而保险公司未申请鉴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