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纪委监察局对6起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分别为: 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原科长谭水雄违规收取“制证费”乱作为问题。经查,2014年底,省质监局将气瓶充装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至市质监局。具体实施过程中,在没有收费依据的情况下,时任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谭水雄告知前来申办、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液化气站负责人到其所在科室工作人员李某某处制作《质保手册》,并按每套1500元或2000元的标准收取“制证费”。2015年初至2016年4月,共收取53家液化气站“制证费”9.8万元,且费用未入局财务账户。此外,谭水雄还存在违规收受“红包”、公款吃喝、公款送礼等问题。2016年8月26日,市直机关纪工委给予谭水雄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9月14日,市质监局给予谭水雄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调离工作岗位,收缴违纪款上交财政。 寻乌县吉潭镇党委委员、人大副主席何冲在扶贫工作中不作为问题。经查,2014年,何冲在担任寻乌县文峰乡分管扶贫工作的副乡长期间,未对村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导致6个村扶贫帮扶资金共计32.23万元没有按要求用于扶持贫困户。同年9月,何冲在文峰乡长岭村主持召开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商讨会时,了解到扶持人员名单不符合精准扶贫政策规定后,要求村委会按政策要求重新上报,但在有关参会人员的反对下,没有再予坚持和整改。2016年11月23日,寻乌县纪委给予何冲党内警告处分。 信丰县建设局建管股副股长幸世云在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工作中乱作为问题。经查,2015年10月,幸世云在处理信丰县迎宾馆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工作中,对关键证据取证不充分,在证据认定上不科学、不严谨、不准确,导致信丰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作出了关于废除原中标单位中标排序第一人资格的错误决定。同时,幸世云作为负责信丰县建设工程方面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人员,还存在对招标投标活动现场监管不严,以及违反操作程序通过网上二次公示审查的问题。2016年3月4日,信丰县监察局给予幸世云行政警告处分。 安远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常务副主任、住房保障股股长卢斌在保障性住房审批工作中不作为问题。经查,在2013年安远县保障性住房审批工作中,卢斌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导致541户已入住保障房的申请户审批手续不全,所填报的《安远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最后一栏“审批意见”栏均为空白。在审核保障房申请户资料工作中,在县交警大队已出具申请户拥有车辆的意见情况下,仍通过资格审核,致使2户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并摇号取得入住权。2016年3月22日,安远县纪委给予卢斌党内警告处分。 赣州经开区建投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刘旦明等人落实党工委部署慢作为问题。经查,在落实赣州市经开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关于创新区房产闲置问题的批示件精神过程中,经开区建投公司综合管理部职员刘斌在接到区党政办通知后,8天后才将领导批示件取回;负责通知经开区建投公司领取批示件的区党政办综合调研处政研科副科长曹逸工作疏忽大意,未及时跟踪领导批示件是否传达到位;经开区建投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刘旦明在承办此项工作过程中,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2016年4月26日完成的文稿,直至2016年7月28日下午才完成报送;区党政办信息督查处信息科副科长蔡宁在此过程中,跟踪、督促不力。2016年9月7日,赣州经开区建投公司给予刘旦明取消2016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处以1000元罚金处理,给予刘斌诫勉谈话处理;2016年8月8日,区党政办分别给予曹逸和蔡宁诫勉谈话处理。 大余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监察大队大队长王陆源在控违拆违工作中不作为问题。经查,大余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监察大队在处置青龙镇青龙街村民叶某某违章建房一事中,只采取了现场口头通知、下发《停工通知书》及《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等方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叶某某违章建房行为,导致其于2016年3月30日违规建成一层厨房,监察大队大队长王陆源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11月9日,大余县纪委给予王陆源诫勉谈话处理。 |